1. 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996)中有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规定。
2. 危废暂存间宜设置于车间或仓库内,其总容积不宜大于300m3,且应与产生源相隔离;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3. 应在厂区外单独设置危废临时堆放场地并设立标识牌。
4. 在厂区内设置的危废临时存放点不得影响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周围环境安全。
5. 当有足够空间用于建设大型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时,可在该场所内就近分散布置若干小型集中式危险废物贮存装置,但每个装置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0 m2。
6. 对于需要转运至市区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等高危害性废弃物,应在进入市区前进行预处理或者焚烧处置后运输至市内各集散地;对于无法进行焚烧处置的废弃包装物及其他高危害性废弃物,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在市郊设立专门存放点并制定相应的收运方案后转运至市内各集散地;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则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转运到指定地点储存或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后再行运输入市。
7.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监督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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